非主權國家的徵兵

中華民國在台灣強制對19歲及以上的男性徵兵,估計每年超過 155,000新役男因強制性徵兵被召集。根據可獲得的最佳歷史資料,中華民國是於 1951年07月底開始在台灣徵兵。

當時台灣仍處於軍事佔領狀態。一個被佔領的領土內的治理當局對當地居民施以徵兵政策是可以允許的嗎? 1907年的海牙法規 第45條與日內瓦第四公約「關於戰時對平民之保護」 第51條,證實了這個問題的答案是 "否"。

 

之後台灣是否又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如同大多數人都知道,日本對台灣的主權在1952年04月28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生效時才結束,但台灣並沒有給予中國。

在談到在舊金山和約,1954年10月14日的美國國務院文件指出,

"日本已放棄自己對這些島嶼的權利和所有權,而美國作為打敗日本的主要勝利者,對於台澎的最終未來安排有其利益存在。"

中華民國于1949年12月將其中央政府遷出中國國土以外,既已成為一個流亡政府,很明顯的是一個非主權實體。此外,國際法不承認一個流亡政府藉由任何動作、方法或程序使其成為目前居住所在地的一個合法政府。

非主權國家對當地居民施以徵兵政策是被允許的嗎? 美國法院的判決早已確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 "否"。

相關法院判決的歷史背景如下:

1862年之前在美國,國民去戰鬥的 "任務" 總是自願的。當林肯總統于1863年頒布了一個徵兵制度,造成了暴動,且首席大法官托尼 (Chief Justice Roger B. Taney) 寫了一份意見書認為,這樣的立法是不符合美國憲法的。托尼的理由是憲法沒有賜予國會對人徵兵的權利。首席大法官僅認為,國會可以召集和規範軍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給了聯邦政府支配各州民兵的職權。如早期美國殖民時代,當時所謂 "大陸國會" 和 "聯邦國會",曾因需要而通過經濟誘因在各州召集軍隊。托尼認為這就是國會對召集軍隊的權利範圍。

在1918年的 "選擇性徵兵法案件" (又稱 "軍事訓練登記法案件"),被告提出的論點與托尼的相似,他們還參考了美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此修正案在托尼死後被批准,提到是只有罪犯者可以受到非自願奴役。

結果,首席大法官愛德華‧懷特 (Chief Justice Edward D. White) 非常廣泛地詮釋憲法,給了一個結論,就是由於各個外國政府徵招士兵,所以這種權力顯然是一個國家主權政府的屬性之一。懷特大法官說,"保護國家的權利和榮譽是公民所應承擔之至上和崇高的職責。"

強制服兵役的權力是主權的一個附帶條件,這一點從各國的習慣中可以看出。
-- 軍事訓練登記法案件, 245 U.S. 366 (1918年)

後來,此論點在 1971年美國最高法院 Gillette v. United States的案件所做的判決裡稍微被修改,此判決給歸為良心的拒絕者一個完整的標準。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一個流亡政府,並非是主權國家。此外,因在 1952年二戰後舊金山和約並沒有將台灣授予中華民國,且因中華民國高官從未通過中華民國憲法 (第4條)的程序把台灣納入中華民國國家領土,所以要主張可以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實施徵兵制度是合法的,這是很難說的通。

事實上,我們可以說,在舊金山和約、台灣關係法、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一個中國政策或任何 1940年代末至今由美國三軍總司令所發出的任何聲明或行政命令沒有任何條款可以解釋來授權:(1)一個 "中華民國政府" 架構在台灣運作或(2)中華民國憲法可當作台灣真正的 organic law (即 "組織法")。

這些議題都很嚴重,台灣關係法(TRA)規定,美國應該 "提供"或 "供其使用" 軍式硬體給台灣治理當局。故對非主權實體如台灣來說,由美國直接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員和軍事裝備,以及建立軍事基地,是比較合理的。

換句話說,目前所有關心台灣前途的人民正面臨的問題是,

美國怎可以出售軍備硬體給不被授權進行徵兵工作及無權在其總部所在地保有軍事行動存在的一個非主權實體?

受虐的服役人?

2013年07月,二十四歲的役男洪仲丘在台灣灼熱的暑氣下之一連串嚴峻的處罰后去世。據說當下士洪被單獨監禁時只差三天就完成他的兵役,他後來遭受了一系列強硬的懲罰運動。醫生說他死於嚴重的中暑引起的器官衰竭。

報紙報道估計每年在中華民國軍隊的新役男死亡人數是300人。某些記者聲稱,這樣的死亡率,按百分比計算,大於以往美軍在阿富汗每年遭受的損失。

策略性模糊

自從1950年代初,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直都被描稱為 "未定",並且自 1970年代開始美國政府對台政策一直被描繪為 "策略性模糊",但請問,是否 "策略性模糊" 也要用於形容本土台灣人的人權呢?

我們不要忘記,台灣關係法(TRA)討論 "人權" 的一些細節。請參閱 22 USC 3301 (c) Human rights

本章中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得違反美國在人權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對於所有的約1800萬台灣居民的人權。全體台灣人民的人權保護和改善,現重申為美國的目標。

在人權方面,我們不斷地要問的問題是,

中華民國是根據哪裡的法律基礎在台灣的土地上維持一個國防部,並對當地台灣民眾施以強制徵兵政策?

當然,被徵兵至一個其法律效力被質疑的中國叛軍政權,是嚴重侵犯了所有本土台灣人的人權。因此,很顯然的,本土台灣人都應有權利對這個徵兵問題獲得一個詳細的答案。

Conclusion 結論

美國行政部門官員和國會議員應該盡快要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所有的徵兵活動暫停,直到這些徵兵政策可確定明確的國際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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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conscription.html
[中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conscriptionc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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