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據1895年的《馬關條約》,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一直持續到二戰結束時的戰敗;但戰後對台灣的主權則更難解決。1943年由英國、中國和美國擬定的《開羅宣言》似乎表達了將這些島嶼歸還給中華民國的意圖,而當時中華民國仍然是唯一的中國政府。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也表達了同樣的意圖。由於這兩份檔本身都不是正式的條約,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因此,這些檔並沒有直接轉移對這些島嶼的主權。 1951年09月的多邊和平條約確實具有正式交出日本對台灣、澎湖列島以及可以說是釣魚島的主權的法律效力,但中國並沒有通過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該條約的締約國。此外,該條約並沒有具體確定由哪個實體來繼承台灣。1952年日本和中華民國簽訂的雙邊和平條約沒有澄清這個問題,該條約只是承認日本在1951年多邊和平條約的放棄。

因此,二戰後的和平條約都沒有明確地將所涉領土的主權割讓給任何特定國家或政府。相反,它們正式取消了日本來自1895年《馬關條約》的主權。




參考資料:
解決中國和台灣之間的兩岸關係

by Jonathan I. Charney and J. R. V. Prescott
美國國際法雜誌  2000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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