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護 照 展 廊

台灣護照
新設計樣式

 

 
護照: 如眾所週知,中國人所攜帶的護照,清楚標記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考慮到美國的「一中政策」承認PRC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直接隨之而來的是PRC應該享有在任何以及所有正式文檔和證明文件中使用「中國」一詞的專屬權。如此之結論在指明《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01月01日以後並未承認「中華民國」之稱謂,而得到證實。

不過,令人驚訝的是,在所有從卡特到拜登的總統執政期間,美國官員持續承認「中華民國」護照(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以ROC名義所核發的證明文件), 並且認定其有效性。在檢視這些事實時,很容易導致許多人相信美國的行政部門已選擇遵循「兩個中國原則」,而非「一個中國政策」。直至今日,美國國務院從未對這些美國對台外交政策的互相矛盾之層面做出任何澄清。
根據「聯邦規則彙編」(19 CFR 第177部,B子部)之授權,「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就一件物品是否或將會是指定的國家或媒介(執行機構)之產品,發佈「原產地諮詢裁定」和「最終裁決」。在這些裁決中,以及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一個中國政策」和《台灣關係法》的文字和精神,中國和台灣是被以「個別」的實體來對待的。

然而,無論是CBP單獨地抑或與美國國務院合作,皆從未就下列事項做出任裁決:
  • PRC的外交部及ROC的外交部兩者是否如 INA 101 (a)(30) 及 9 FAM 403. 9-3(A)(1)(U) 所規定符合「合格的主管當局」的定義來頒發護照,以完成入境和出境「美國海關」之程序。
這樣的裁決早就該做出。


人權: 從1979年至今,美國國務院官員從未遵循《台灣關係法》(TRA)的精神和文字內容。例如,TRA 未授權來自台灣的官方文件及證件(廣義的)在美國政府官方機構的日常活動中與美國官方接觸時使用「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一詞。

的確,台灣當地人民的人權因被強迫生活在一個並未擁有自己家園(台灣)之領土主權的國家法制和憲法體系下,而持續受到侵犯。而這個國家實際上是「外國政權」(即「外來政權」),而且以並不存在的「中華民國」之國家名稱頒發護照和身分證。

這個問題完全在美國參議員和國會議員的視線之外,這一事實令人驚訝與難以置信。或許本網站的編輯們應該提出建議:美國參議員和國會議員應該敦促中華民國 (這個「非主權的類政府」) 舉辦一個新的台灣護照和一個新的台灣國旗的設計競賽。

對台灣護照的一些可能的新式設計觀念已收集到許多例子:即更嚴謹地遵守《舊金山和平條約》、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三個美中聯合公報暨六項保證之精神和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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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案設計來源: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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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上面顯示的護照設計圖案都是其版權所有者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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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網頁]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TWpassports.html
[中文網頁]   https://www.twdefense.info/TWpassports.html